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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公簋述说秦人家事

2018-01-14 01:37

秦公簋

秦公簋器铭拓片

秦公簋盖铭拓片

秦公鎛

孙家南头簋

秦公簋(图1)是一件春秋中晚期极富收藏趣闻与考古研究价值的国宝!如果从先贤冯国瑞的考证算起——1919年从甘肃天水西南乡问世,至今已近百年。百年来,围绕它的各种故事包括收藏的或是铭文所包含的意义,就一直令考古工作者与收藏爱好者莫衷一是,说不清道不明。光秦公簋的出土时间,就有五六种,为了调和各种说法,学界多用“民国初年”。秦公簋问世后的流传也极富传奇色彩,先被当作废铜卖给了天水人杨衣官,后被一个陕西姓张的古董商买走,流传到兰州商肆,再后来为时任甘肃督军的合肥人张广建所得,将此物带至天津。王国维、罗振玉等在北平曾见到实物。民国时期北京著名收藏家张致和后人以当时的两千余金将秦公簋卖给当时以收藏著称的冯恕。冯恕1948年去世后,其子女秉承他的遗愿,将秦公簋在内的140余件青铜器捐给了北京故宫博物院。1959年秦公簋被移交至新建成的中国历史博物馆。

秦公簋具有比较明确的春秋中期偏晚阶段的风格,通高19.8、口径18.5厘米。盖面隆起,盖上设圆形捉手,腹两侧饰兽首耳,兽首上有犄角,圈足外侈。器口上下边缘饰细密的勾连蟠虺纹。器、盖连铭。器铭(图2)54字(含合文一、重文三),盖铭(图3)51字(含重文1),共105字;汉又有人在器盖上刻9字,器底侧刻9字。

千百年来,围绕秦公簋的学术争论升腾跌宕,焦点依然是“十又二公”。也就是说,秦国的这十二位国公都是谁?是从开国君算起还是从非子赏宅或庄公称公算起?其中未享国的静公与六岁继位、后又被杀的出子算不算?无独有偶,早在北宋内府收藏的秦公钟铭文中也有与秦公簋铭文相似的“十又二公”的内容。因此,自宋至秦公簋问世的千百年里,这十二公的确指一直在学术界聚讼不休。1978年陕西宝鸡太公庙村发现的秦公编镈(图4)、编钟的第一段铭文:“秦公曰:我先祖受天命,赏宅受国,烈烈昭文公、静公、宪公,不坠于上,昭合皇天,以虩事蛮方”,是秦人自己对世系、公谱的排序,对于解开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这个十二公的难题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却出现了更大的分歧。如甘肃的一些学者提出十二公当从中潏算起,作器者是襄公。至于说这在秦史上能不能站住脚,我们暂且不说,单从考古学角度看,很不靠谱,所以没有必要展开细说。我们关注的是,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秦公簋是秦景公的作器。这在研究方法上是一个逆算模式。也就是说,只要确定了秦公簋的作器者是谁,再向前推算,就能明确这十二公是谁了。这在考古学上是能够找到充分依据的。目前还没有什么证据能够改变这个研究结果。

从器型入手,隶定秦公簋的器主,是郭沫若最先提出来的。郭老在《两周金文辞大系》中谓:“余今得一坚确之证据,知作器者实是秦景公,盖器与齐之叔夷镈,花纹形制,如出一范,叔夷镈作于齐灵公中年,秦景公于灵公六年即位,年代正相同,知所谓十又二公实自襄公始。”唐兰在《中国文字学》中也说过:“宋世出土的秦公钟(指盄和钟),近代出土的秦公簋,铸于春秋后期秦景公时”。张政烺也说“秦公钟、秦公簋由形制花纹考查皆春秋晚期之物……这两件大约作于秦景公(前576—537)时”。推断秦公簋是秦景公作器。

陈平先生1984年对陕西关地区秦墓出土的青铜容器的分期研究中,发现陕西宝鸡阳平秦家沟秦一处贵族墓地出土的青铜簋器形、纹饰,与早年传世的秦公簋的形制、纹饰作风相同。这种纹饰的出现与初步流行一般不应早过春秋中期中段,在春秋中晚期的共、桓、景时期已相当成熟和盛行。李学勤也指出,秦公簋的形制和纹饰最接近宝鸡阳平镇秦家沟M1、M2出土簋。二者形制基本相同,只是秦家沟簋的圈足比秦公簋稍高,秦公簋直腹的特点更为明显。盖缘一周和器口下一圈皆饰细密的勾连蟠虺纹。秦公簋的形制和纹饰风格与阳平秦家沟秦墓地出土器物相接近。这种形制的簋在后来的孙家南头村秦墓地出土了两件(图5)。它们应是同一时代器。

另外,还有一个考古学上的问题不可忽视,那就是,雍秦公陵园一号大墓为秦景公墓已成定论,墓内出土的刻有铭文的石磬铭文26条206字。王辉据铭文“龔桓是嗣”认为,“龔桓”分别是指秦共公、秦桓公,结合文例、字体等特点推测石磐为继位者景公所作,并进一步根据历法推算磐铭“惟四年八月初吉甲申”是指景公四年。景公磐铭的发现为传世秦公簋的时代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参考标准。

还能够从青铜器铭文自身信息,佐证秦公簋是秦景公作器的,是张天恩先生“传世两器下限不能在穆公之前”的观点。他首先从传世的盄和镈钟、秦公簋两器均有“虩事蛮夏”句与太公庙出土的秦公钟“虩事蛮方”比照中的一字之差,划出了一个作器者的时间界限,认为传世两器下限不能在穆公之前。而穆公之后是康公、共公、桓公、景公。虽然在景公之前还有康、共、桓三公,但起码在这个范围之内。“下限不能在穆公之前”是一个最基本的标尺,并不是说就是穆公之后的康、共、桓三公。康公在位12年,共公在位5年,桓公在位27年,在秦的这段历史上平平。穆公虽是春秋时期最有影响的一代诸侯,但迄今为止还未见有与穆公有关的文物出土。康、共、桓三公加起来也就42年,也未见与他们有关的文物出土。而景公在位四十年,是穆公后春秋晚期较有作为的一公。雍城秦公陵园已发掘的一号大墓就是秦景公之墓,虽然自汉以来就被盗,但出土的石磬上的铭文字体,与秦公簋一脉相承,这就足以佐证秦公簋当是秦景公作器了。且“下限不能在穆公之前”是从青铜器铭文自身所包含的信息中得出的结论。其科学依据与可靠性毋庸置疑。

显然,秦公簋是秦景公作器的结论,不是一件器物的判断。它是一个时代的特征。这种考古学上的综合研究,一方面为传世秦公簋铭中“十又二公”的确指提供了秦青铜器年代序列上的考古类型学依据;另一方面,又为秦公簋在秦铜器群发展序列中的位置找到了年代上的佐证。这些考古资料上的证据,足以证明秦公簋是秦景公作器。

来源:雅昌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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